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一部刑诉〔2019〕82号
被告人杨某甲,绰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01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市,住**市**社区居委会**号附**号。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2年11月15日,被建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1月24日被建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2月1日由建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乙,绰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02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县,住**县**幢**单元**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2月2日被建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2月1日日由建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付某某,绰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01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市,住**市**镇***村**幢**号。因吸食毒品,被劳动教养和多次强制戒毒。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2月25日被建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2月1日由建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建水县公安局审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4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7月29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14日、8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30日、7月15日、10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2月24日早上,被告人杨某甲打电话给被告人付某某说建水有两人要毒品,叫付某某帮其带到建水贩卖,并给付某某两个小包海洛因为报酬。付某某同意后,杨某甲拿了两个小包毒品海洛因和用88烟壳装着的两包毒品给付某某。付某某携带着毒品坐客车到建水,并打电话联系被告人杨某乙与刘某甲(另案处理)告之两人他已到达建水客运站,刘某甲便骑电动车到建水客运站接付某某,之后付某某又叫刘某甲将其带到东门,到达东门太史巷路口后,付某某将用88烟壳装着的一包毒品交给杨某乙,收取杨某乙现金人民币1300元。当杨某乙骑车至建水一中对面岔州二院路口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公安民警从杨某乙外衣包内查获用88烟壳装着的毒品海洛因4克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小马)10颗计0.92克。同日,付某某与杨某乙毒品交易后,与刘某甲两人骑车至太史巷商业幼儿园门口时,被公安民警抓获,从付某某牛仔裤包查获两小包毒品海洛因计0.17克、外衣包内查获用88烟壳装着的毒品海洛因计15.01克和白色塑料纸包裹的毒品海洛因0.62克,总共计15.8克。
2.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24日,被告人杨某甲在个旧三角地鸿运超市附近、建水县客运站附近和工人俱乐部、大板井、杨家庄等地贩卖毒品海洛因给杨某乙、李某甲、付某某吸食和贩卖共计17克。2019年1月24日,公安民警在个旧三角地168号2单元202室抓获杨某甲,从其裤包内查获用塑料纸包裹的一包毒品海洛因计1.3克。
3.2018年初至2018年12月24日,被告人杨某乙在建水县临安镇碗窑路口、西门、公路二处住房区、老州二院附近及佳华宾馆、西林寺坡头、广慈湖1号等地贩卖毒品海洛因给吸毒人员白某某、李某乙、梁某某、杨某丙、郭某某、刘某乙、刘某丙、彭某某8人吸食共计毒品海洛因29.63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查获毒品海洛因照片;2.书证:户口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吸毒人员信息详情表、情况说明;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杨某丙、彭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检验报告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扣押、取样笔录及照片,人员辨认笔录及照片,毒品可疑物过磅记录及照片;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手机通话清单、监控视频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多次贩卖毒品给多人吸食和贩卖,共计毒品海洛因37.31克和甲基苯丙胺片剂0.92克。杨某乙多次贩卖毒品给多人吸食共计毒品海洛因33.63克和甲基苯丙胺片剂0.92克,付某某贩卖毒品给他人吸食共计毒品海洛因19.8克和甲基苯丙胺片剂0.92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建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菊
2019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付某某现羁押建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光碟七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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