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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涉嫌故意伤害案)_五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五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刑诉〔2019〕266号

被告人杨某,男,19******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34112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安徽省五河县**镇**小区**室被告人杨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4月1日被五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五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五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7月11日2019年7月2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8日10时许,在五河县城关镇**小区西门保安室,被告人杨某(小区业主)与朱某某(小区保安)因挪车一事产生争执,被告人杨某用对讲机天线接收器把朱某某头部砸伤。经五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鉴定:朱某某的头部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2019年4月1日,被告人杨某向五河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五河县人民医院病历等书证;

2.证人王某、凌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的供述与辩解;

5.蚌埠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五河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方位图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博

2019年8月22

附:

1.被告人杨某现羁押于五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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