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乐市检一部刑诉〔2020〕209号
被告人杨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701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新疆博乐市某边境派出所,住博乐市某牧场某小区某号楼某单元某室。2020年10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博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博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6日01时28分许,被告人杨某酒后驾驶新E-*****号轻型普通货车,沿博乐市西环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西环路与大庆路北侧100米路段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2020年10月27日,经博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所送杨某静脉血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2.680mg/1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搜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及道路交通安全,其行为妨害了正常的道路交通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博乐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玲慧
检察官助理:李捷
2020年11月25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博乐市某牧场某小区某号楼某单元某室;
2.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证据目录、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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