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平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刑诉〔2019〕123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5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7321958********,汉族,大专文化,退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平某某**镇**村**组。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2月18日被山西省平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平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24日,被告人杨某某利用女儿刘某某(不起诉)的身份信息在网上注册成为善心汇会员。2016年12月11日,被告人杨某某用个人身份信息在网上注册成为善心汇会员。根据善心汇网络平台制定的规则,用身份证号码及绑定银行卡号免费注册的会员,必须花费300元钱向推荐人购买“善种子”激活会员账号后,利用该系统的静态和动态模式进行收益。静态收益模式规定会员可通过100元购买一个善心币,每消耗一个善心币,根据系统后台匹配将打款3000元布施给其他会员,会员在布施后自动转化为受助人,等待收取后台匹配后其他会员的布施款3900元;动态收益模式规定会员每发展1名下线,可以拿到该下线参与静态投资金额的6%、第三代下线投资额的4%、第五代下线投资金额的2%作为提成的奖励收益,奖励收益50%进入管理钱包可以提现,50%转化为善金币。
被告人杨某某成为善心汇会员后,依托该平台大肆发展下线会员。截止2017年7月24日,被告人杨某某发展下级网络6层,会员达136人。被告人杨某某通过发展下线获利38096元,受助获利13400元,共计获利5149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善心汇层级结构图、户籍证明、嫌疑人员前科劣迹调查表、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张某甲、李某某、韩某某、令某某、张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依托善心汇网络平台,以缴纳钱款激活会员账号的方式变相收取费用让新会员获得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平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薛伟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73592****。
2.案卷材料六册、散页材料三十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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