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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非法采矿案)_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宣化区院刑监刑诉〔2019〕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32197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镇***村**路**号,现住址:河北省赤城县**镇**村,赤城县**镇**砂石料厂负责人,群众,因涉嫌非法采矿罪,经赤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1月30日被赤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采矿罪,经赤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2月13日被赤城县公安局逮捕。 2019年3月22日经宣化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由赤城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赤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2月13日向赤城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赤城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2月19日向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2月27日交由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28日、2019年6月10日2019年8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底被告人杨某某在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在赤城县**镇**村西南的**河套等地采砂。2018年5月31日,赤城县水务局对该砂场下达责令停止通知书,并委托河北省地矿局地质三队对场内现有水洗砂进行鉴定。经鉴定,现场有水洗中砂2272.4立方米,水洗细砂3899.2立方米。经赤城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现场查扣中砂、细砂价值共计40408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郭某、乔某、李某甲、冀某甲、郭某某、冯某甲、徐某某、李某乙、冯某乙、李某丙、李某丁、冯某丙、杜某某、冀某乙的证言;采砂量核实报告、价格认定结论书;立破案材料、抓获经过、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办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信,现场照片、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砂许可证非法采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非法采矿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宣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建康

2019年8月27

附:

    1.被告人杨某某已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40013****。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电子光盘一张。

3.随案移送物品,详见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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