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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非法采伐、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_石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石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6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41966********,侗族,初中文化务工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石阡县,住石阡县*****组,因涉嫌非法采伐、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经石阡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6日被石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非法采伐、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1日被石阡县公安局依法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阡县森林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非法采伐、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8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初,杨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四人将自家位于石阡县**乡**村*组小地名“***”水库淹没线内的2株楠木砍伐,并将木材搬运至自家院坝存放。2019年8月30日,通过其弟杨某丁与李某某商谈,将所砍伐的楠木木材以23180元的价格出售给李某某,木料运输途中被公安机关查获。经石阡县林业局鉴定:其砍伐并出售的2株楠木为闽楠,系国家二级保护植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微信转账记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丁、杨某丙、杨某戊、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石阡县林业局出具的调查报告;5.勘验、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现场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闽楠2株并出售,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伐、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砍伐的楠木位于水库淹没线内,其主观恶性较小,且具有坦白、初犯、积极退缴违法所得、认罪认罚的从轻、从宽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胜龙

                              检察官助理 李  芳

                              2020年6月16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2册,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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