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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非法行医案)_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汇检公诉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5231963********,汉族,中专文化,遵义市**员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住汇川区**路**路**楼**号,因涉嫌非法行医罪,经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8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行医罪,经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11月8日被取保候审。现我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在未获得执业医师资格的情况下,擅自开展诊疗活动,于2015年8月16日、2016年5月16日两次被汇川区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后,仍继续非法从事医疗活动。2019年7月16日,被告人杨某某在遵义市汇川区**路**栋**层**号其工作的遵义市**药房内,为患者张某甲进行直肠注射,导致患者发生不良反应,被汇川区卫生健康局查获。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到公安机关自首,张某甲之父母张某乙、赵某某已对被告人杨某某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传唤证、拘留证、拘留通知书、不批准逮捕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谅解书、认罪认罚具结书、户籍证明等;2.现场照片、辨认笔录、辨认照片;3.证人赵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两次被行政机关处罚后,再次非法行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证的人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之规定,应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杨某某经传唤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并对被害人及时予以补偿,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之规定,建议以非法行医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严永慧

检察官助理:付承果

2020年4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0967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起诉书八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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