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平检一部刑诉〔2020〕129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阳县**镇**村。因无证行医,于2001年9月10日被平阳县卫生局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元;因无证行医,于2015年12月30日被平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处以罚款人民币8000元。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3日,被告人杨某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证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平阳县**镇**村**号擅自从事医学诊疗工作,被平阳县卫生健康局工作人员查获。经查,被告人杨某某于2001年9月10日、2015年12月30日曾因非法行医分别被平阳县卫生局、平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政处罚。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于2019年12月23日到公安机关投案,且已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兰索拉挫肠溶片1盒、氯化钾注射液1盒、橘红颗粒1盒、苯磺酸氨氯地平片1盒、苯磺酸氨氯地平片1盒、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1盒、硫酸庆大霉素注射液1盒、复方铝酸锁片1盒、西沙必利片1盒、葡萄糖酸钙注射液1盒、维生素B1注射液4盒、霍香正气水1盒、葡萄糖氯化钠注射液4瓶、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5个、注射用头抱曲松钠1盒;
2.书证:户籍信息、案件移送书、查询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财物暂扣单;
3.证人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夏秀明
2020年6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5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 涉案物证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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