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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非法行医案)_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任检公刑诉〔2019〕77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021973********,汉族,大学文化,农民,住济宁市任城区**街道**村**路**巷**号。2019年1月1日因涉嫌非法行医罪被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6月14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14日、7月1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以来,被告人杨某某与其妻子曹某某在济宁市任城区**小区**路东,租赁房屋开办卫生室。杨某某不具备《医师资格证书》及《医师执业证书》,曹某某持有乡村医生证书,其开办的卫生室不具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019年12月31日11时许,被害人马某某因咳嗽,由其母亲李某某、姐姐马某甲陪同到该卫生室就诊。被告人杨某某非法给予诊治,认为马某某系扁桃体发炎、支气管炎,给马某某进行静脉输液。约一分钟,马某某出现强烈不适反应。杨某某将输液针头拔除。马某某出现嘴唇发紫、口吐分泌物的过敏反应。杨某某遂对马某某采取肌肉注射地塞米松等抢救措施。后经120送往医院进行抢救,马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济宁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马某某符合间质性肺炎引起急性肺功能障碍而导致死亡,不排除存在过敏反应的可能性。经北京公大弘正医学研究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马某某血液”中检测到头孢呋辛(浓度为0.01ug/ml)、地塞米松。军事医学科学院附属三O七毒检室出具《马某某血液检测的补充说明》:在对马某某血液进行检验的过程中,从初次检验到多次重复检验,均未检测到炎琥宁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济宁市任城区卫生局行政执法材料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曹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5.司法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立新

2019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济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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