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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非法行医案)_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辰检二部刑诉〔2019〕2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201197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昌县**镇**村**,现住天津市西青区**镇**园**号楼**门**号。2018年8月7日因无《医师执业证书》行医被罚款2000元;2018年12月17日因无《医师执业证书》行医被罚款3000元;2019年5月14日因涉嫌非法行医罪被公安北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4日因涉嫌非法行医罪经本院批准由公安北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杨某某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在北辰区天穆镇**道**市场**号非法行医,分别于2018年8月7日、2018年12月17日被天津市北辰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处罚。2019年3月18日至2019年5月13日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再次在北辰区天穆镇**道**市场**号非法行医,于2019年5月13日被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收据一册;2.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赵某某、穆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周君

2019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羁押于天津市北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账本壹册。

3.量刑建议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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