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杨某某(绰号“某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506811994********,京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住址广西东兴市**镇**村**组**号。2019年2月23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东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东兴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收到案件材料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同意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2日晚,被告人杨某某接到“阿成”(另案处理)叫其运输香烟电话,商定每趟报酬50元人民币。随后“阿成”驾驶桂P****5五菱宏光面包车到东兴市国贸市场先接上杨某某,再开车到东兴市长湖路西侧水果市场里更换上假车牌桂P****5,后由杨某某驾驶该面包车从长湖路冲蚊“棍口”进入村道到大沟龙附近装载香烟。22时许,装好香烟后,杨某某根据对讲机提供的信息选择路线开车行驶到东兴市解放东路附近时被民警抓获。经民警清点,杨某某驾驶的车辆装有双喜(硬经典)香烟5件,牡丹(软)香烟1件。双喜(硬经典1906)香烟10件,南京(煊赫门)香烟4件。经鉴定,涉案香烟均为假冒伪劣卷烟;涉案香烟价值(总价)人民币153000元。经查,杨某某未取得烟草运输许可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告人杨某某供述;
3.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非法运输香烟,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杨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媚
2020年4月10日
附:1.被告人杨某某取保候审于广西东兴市江平镇江龙村上杨组29号;
2.卷宗贰册、光盘等物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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