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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非法经营案)_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汤检一部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828195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区**小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汤原县**镇**街**委**组**号)。2019年11月2日因涉嫌生产假药被汤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1经本院决定以涉嫌非法经营取保候审,同日由汤原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汤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生产假药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份至2019年11月份期间,被告人杨某某购买了粉碎机、胶囊和维生素B2等药物,在未取得任何有关生产、销售药品合法资质的情况下,私自配制“牙痛灵胶囊”并向佳木斯市、及汤原县内各药店及诊所的负责人进行宣传说是祖传秘方配制,专治牙疼,以每小袋4元的价格进行销售,销售金额共计258,693元人民币,在杨某某住处查获牙痛灵胶囊价值1,760元人民币。所获赃款被杨某某日常生活和缴纳养老保险等花销。案发后上缴赃款人民币30,000元。

经侦查,被告人杨某某于2019年11月1日被公安机关在佳木斯市向阳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药品、粉碎机等物品照片;

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微信支付账单明细等;

3.证人刘某某、张某某、赵某某等人证言;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佳木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牙痛灵胶囊涉嫌假药

审议结论书的函》;

6.汤原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药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  弘

检察官助理:顾占国

                                 2020年11月21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于佳木斯市取保候审;

2.本案卷宗6册及讯问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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