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曲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舟检一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73********,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住**镇**村**号,农民。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7月29日经舟曲县公安局决定拘留,2020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舟曲县看守所。
本案由舟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在未取得烟草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为赚取甘肃省与四川省两地部分卷烟零售差价,在甘肃省舟曲县等地收购卷烟后销售往四川省德阳市等地。2020年7月2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将收购的1000条红兰州、250条硬经典红塔山卷烟在陇南市武都区洛塘镇附近倒卖给胡某某,从中获利10500元。2020年7月28日凌晨,在舟曲县城关镇瓦厂桥头杨某某将收购的960条红兰州、1303条黄兰州、384条蓝兰州、118条硬精品兰州、153条硬经典红塔山卷烟装车准备倒卖时被舟曲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西北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进行抽样鉴定,所查获的卷烟为真品卷烟,经舟曲县烟草专卖局计算所查获卷烟价值共计12236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卷烟2918条,长安汽车一辆;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杜某某、胡某某、龙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西北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下,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舟曲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明芳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羁押于舟曲县看守所。
2.案卷八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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