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岳检刑诉〔2019〕987号
被告人杨小芳,女,1976年**月**日出生,出生地湖南省安乡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11976********,汉族,初中文化,住湖南省安乡县**镇**居委会**路**号。2019年4月10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经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小芳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以来,被告人杨小芳在没有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取得烟草经营权的情况下,从河北省石家庄市的王某某(另案处理)、内蒙古自治区的张某某(另案处理)手上,购进国家专卖的芙蓉王系列、白沙系列、黄鹤楼系列等多个品牌的卷烟,销售给他人。具体事实如下:
1、从2018年7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杨小芳多次销售给长沙市岳某某“**批发部”老板刘某某芙蓉王系列、白沙系列等品牌卷烟,金额总计人民币18万余元;
2、从2018年1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杨小芳销售给长沙市岳某某“**超市”老板高某某芙蓉王系列、白沙系列、黄鹤楼系列等品牌卷烟,金额总计人民币2.8万余元;
3、从2019年春节前至2019年4月,被告人杨小芳多次销售给长沙市岳某某的“**超市”老板左某甲芙蓉王系列、白沙系列等品牌卷烟,金额总计人民币11万余元;
4、从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杨小芳多次销售给长沙市岳某某的“**烟酒店”老板郭某某、左某乙芙蓉王系列、白沙系列、黄鹤楼系列等多种品牌卷烟,金额总计人民币31万余元;
5、从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杨小芳两次销售给长沙市岳某某的“**酒行”老板徐某某白沙系列(“和天下”)卷烟,金额总计人民币1.9万余元;
6、从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杨小芳多次销售给长沙市岳某某的“**名烟名酒专卖店”老板李某某白沙系列、黄鹤楼系列等品牌香烟,金额总计人民币2.1万余元。
被告人杨小芳上述已经销售的卷烟金额为人民币60万余元。
2019年4月5日21时许,被告人杨小芳与王某某在长沙市岳某某观沙嘉园的地下车库进行卷烟交易时,被执法人员当场查获,当场缴获“芙蓉王”、“黄鹤楼”等多种品牌的卷烟共计1015条,价值人民币50余万元。随后,从被告人杨小芳租住的长沙市岳某某**小区**栋**单元**房内,查获20个品种的卷烟共1011条,价值人民币59万余元。
上述缴获的卷烟共计价值人民币100余万元,经湖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为真品卷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扣卷烟(照片)等物证;2、被告人杨小芳的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微信聊天、转帐、银行流水等书证;3、证人王某某、刘某某、高某某、左某甲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杨小芳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扣押香烟经过视频、讯问被告人杨小芳的同步录音录相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小芳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惠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杨小芳现押于长沙市第四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五册;
3、移送光盘五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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