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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非法经营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122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802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决定,于2019年12月2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4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未取得烟草制品经营许可,接受陈老板(具体情况不详)的雇请,从事开车接货、运输烟草制品等活动。2019年12月23日,被告人杨某某驾驶闽E95****五菱宏光面包车,按照陈老板的指示到深圳市龙岗区同乐工业区接收烟草制品一车,行至龙岗区同乐社区池屋村路边被民警查获。执法人员现场扣押闽E95****车辆一辆,扣押车上双喜、好日子、玉溪、云烟、白沙等品牌卷烟共计1350条。经鉴别,以上烟草制品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的卷烟;经鉴定,以上卷烟共价值人民币1842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好日子等假烟27箱共计1350条,闽E95****小货车1辆,手机1部;2.书证:立破案文书,被告人身份材料、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抓获经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盐田区烟草专卖局移送财物清单,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抽样取证物品清单,扣车场收车回执,车辆信息表,现场检测报告书,情况说明,证明,手机短信息,闽E95****小货车的过车轨迹、行车轨迹等;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4.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吴某某、张某乙、梁某某的证言;5.鉴定意见:广东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卷烟、雪茄烟鉴别检验报告,深烟价证[2019]第1470号涉案烟草专卖品价格证明;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盐田区烟草专卖局检查(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截图,现场抓获视频1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宇连

(院印)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6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卷烟27箱共1350条、闽E95****小货车1辆、手机1部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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