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南检刑诉〔2018〕198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127197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深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住深圳市南山区**街**号**。因非法经营嫌疑,于2018年3月2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4月2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6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7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8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9月3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0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7月14日、2018年9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深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6月份注册成立,实际经营地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路**大厦**座**,被告人杨某某为公司实际经营人,负责公司全面工作。杨某某自2014年12月起,在明知**公司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不具有证券业务经营资格的情况下,仍以该公司名义非法开展代理炒股业务,被害人冯某某、萧某某等投资人在听信杨某某及公司其他工作人员宣传后,先后和该公司与签订《股票投资理财咨询客户委托协议书》,由**公司代理投资人从事股票投资,并与投资人约定分享股票投资收益。经核实,2012年12月至2015年5月,杨某某经营该公司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1100万。
2018年3月21日18时,民警接警后在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酒店**楼**吧将被告人杨某某带回公安机关做进一步调查。
2018年5月14日、2018年5月23日,被害人萧某某、冯某某出具了刑事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身份信息,抓获经过,工商登记资料,股票投资理财咨询客户委托协议书,接受证据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银行账目流水,情况说明,案件商请函,深圳证监局回函,声明书,承诺书,请求书,还款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田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冯某某、萧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银行流水明细,光盘二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关建勋
2018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在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光盘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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