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某非法经营案)_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公诉刑诉〔2019〕203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性,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011974********,汉族,中专文化河北省辛集市**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辛集市,辛集市**小区15-2-401,因涉嫌非法经营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经武邑县公安局决定,2018年9月4日被监视居住,于2018年10月27日被转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自2014年11月至2018年8月期间,用自己办理的交通银行POS机以虚构交易的方式为自己及信用卡持卡人王某某等6人共计套现12208740元,其中杨某某11张信用卡,套现256次,共计:6703188元;王某某6张信用卡,套现164次,共计:4561017元;曹某甲3张信用卡,套现5次,共计:138274元; 赵某某1张信用卡,套现9次,共计242030元;马某某1张信用卡,套现14次,共计485246元;曹某乙1张信用卡,套现1次,共计29885元;吕某某1张信用卡,套现1次,共计49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卡交易明细;

2、证人王某某、马某某、曹某甲、曹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国家规定,以虚构交易的方式利用POS机套现,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明星

2019年10月18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三册、审查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