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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非法经营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91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1811983********,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暂住东莞市**镇**路**家具文化馆旁**废品站,户籍所在地为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17日被逮捕。

辩护人邓兴银,广东展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12月2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从2019年 11月起,被告人杨某某向刘某某租用位于东莞市中**镇**路**家具文化馆旁边的**废品站内的一块场地用于非法经营柴油。后杨某某买来一辆报废的白色厢式货车(车牌粤S9****),配置油管、油枪、油表、油桶等相关设备放在粤S9****车箱内。杨某某在未取得成品油零售许可的情况下,利用租用的场地和改装后的加油车收购和零售柴油,以每升3-3.3元不等的价格非法收购社会上帮公司开货车的司机所驾驶的货车油箱内的柴油,储存在该加油车车箱内的大铁桶内,再以每升3.8元的价格卖给一些货车司机。杨某某自从事非法买卖柴油以来,共卖出柴油55050升,每升售价3.8元,销售额209190多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 户籍材料等书证,刘某某等证人的证言,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无视国法,未经许可,零售成品油,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卓旭

2020年12月22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关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二册、检察卷宗一册。

3. 移送涉案物品清单一份。

4. 移送认罪认罚量具结书两份。

5. 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

6.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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