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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非法经营案)_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盈检公诉办刑诉〔2020〕22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31995********,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盈江县***乡**村委会***村民小组。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9日经本院批准,由盈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盈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3日,被告人杨某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品运输许可证》、《烟草专卖品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伙同他人在瑞丽市畹町区购买卷烟准备拉到盈江县销售。当日凌晨4时许,当被告人杨某某驾驶一辆无牌照长安牌越野车运输16箱卷烟行驶至瑞丽市**镇***路边时被民警查获,民警当场从被告人杨某某驾驶的长安牌越野车上查获16箱卷烟、机动车行驶证一本,从被告人杨某某右边裤包内查获一部手机。经清点,16箱卷烟中有紫云卷烟14箱共700条;有红塔山经典1956(硬包)卷烟2箱共100条。

2020年4月21日,经云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查获的16箱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卷烟。2020年5月6日,经德宏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伪劣卷烟价值人民币8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无证经营卷烟,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盈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彩现

检察官助理:陆江

2020年8月11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盈江县看守所。

2.随案移交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9张。

3.扣押物品详见扣押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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