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南检一部刑诉〔2020〕Z31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公民身份号码4409021990********,汉族,中专文化,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开发区**村**号(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路**号**房)。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被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和简易程序审理。审查期间,本院分别于2020年4月9日、2020年5月22日将案卷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4月24日、2020年6月1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自2019年10月份开始,在其位于茂名市茂南区**村附近非法经营的私人加油站内,利用一台加油机为车主加油,直至2019年12月19日被公安机关查处。杨某某自2019年10月营业至2019年12月19日案发,总营业额为56933.4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销售汽油,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树尧
2020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五卷,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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