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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非法经营案)(公开版)_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南检一部刑诉〔2020〕Z311号 

被告杨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公民身份号码4409021990********,汉族,中专文化,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开发区**村**号(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路**号**房。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被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和简易程序审理。审查期间,本院分别于2020年4月9日、2020年5月22日将案卷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4月24日、2020年6月1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自2019年10月份开始,在其位于茂名市茂南区**村附近非法经营的私人加油站内,利用一台加油机为车主加油,直至2019年12月19日被公安机关查处。杨某某自2019年10月营业至2019年12月19日案发,总营业额为56933.4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销售汽油,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树尧

2020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五卷,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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