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梁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梁检二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231987********,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县,住**县**镇**村委会**村民小组**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梁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8日被梁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梁河县公安局**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0日06时35分,**边境检查站民警在**高速公路**服务区,从被告人杨某某驾驶的云**号的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后备箱及后排座位上查获600条卷烟,经鉴定该批卷烟总价值为人民币39650.00元。经审查发现被告人杨某某曾因非法经营卷烟于2019年12月25日、2020年1月20日、2020年4月24日分别被保山市**区、**县烟草专卖局共行政处罚三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电子数据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物品烟草,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被告人杨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具有坦白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梁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缪祥玲
2020年11月2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羁押于梁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7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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