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某非法经营案)(公开版)_安徽省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歙检刑诉〔2020〕17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揭西县,公民身份号码:4452221983********,汉族,初中文化,出租车司机,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小区**栋**室(户籍地:广东省揭西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赌博罪于同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由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歙县看守所。

本案由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赌博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1年以来,被告人杨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使用本人或者其妻子邱某某等人的银行账户为方某甲、方某乙、金某甲、凌某某、金某乙、巴某某、张某甲、高某某、朱某某、吴某甲、吴某乙、方某丙、吴某丙、袁某某、庄某某、张某乙、王某某等人赴澳门赌博提供买卖港币服务,非法经营外汇,数额累计27947843元人民币。

2.2011年以来,被告人杨某某为了赚取澳门赌场的转码佣金,在澳门太阳城、黄金集团等赌场设立账号,采取为客户订购机票、汽车接送(机场至珠海)、代订酒店、代办签证、提供赌资、将入关人民币兑换成港币或赌场筹码、将出关港币或赌场筹码兑换成人民币等方式,组织方某甲等二十余人多次赴澳门太阳城等赌场赌博(百家乐),从中收取赌场的转码费。

被告人杨某某于2020年6月8日被歙县公安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杨某某的户籍证明和前科情况查询证明;机票订购记录表、银行交易流水明细、借款凭证、出入境记录及相关银行流水、微信截图、到案经过;

2.证人谢某某、朱某某、李某某、方某乙、金某甲、凌某某、金某乙、巴某某、张某甲、朱某某、吴某甲、蒋某某、吴某丙、袁某某、方某甲、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手机电子数据检查记录、手机信息、微信聊天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实施倒买倒卖外汇行为,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人员累计达数十人,为赌博活动提供资金,从中收取赌场转码佣金,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非法经营罪、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柯国良

检察官助理:汪健

2020年10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歙县看守所;

2.诉讼卷宗4册、光盘3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