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房检二部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9211996********,汉族,初中文化,北京**商贸中心**,出生地湖北省孝昌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昌县**镇**村**组,现住址北京市房山区**镇**村。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8月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至8月间,被告人杨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向他人出售液化石油气,从中获利。2020年8月6日,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民警在本市房山区窦店镇窦店环岛附近将杨某某当场查获,并扣押112个液化石油气罐。经鉴定,扣押的液化石油气是合格液化气。经称重,扣押的液化石油气共计2306.36kg,价值人民币13838.16元。经核实,被告人杨某某经营液化石油气的数额共计人民币15万余元。
被告人杨某某于2020年8月6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扣押物品暂存于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北京市房山区公安消防支队出具的证明、北京市房山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证明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3.证人证言:魏某某、邱某某等10人的证言;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检验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称重笔录、勘验笔录、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视听资料:腾讯公司出具的微信交易记录、民警执法通录像等;7.其他证明材料:报案记录、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网上比对工作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液化石油气,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综合上述犯罪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隗立娜
检察官助理:王亚楠
2020年12月10日
附: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房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陆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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