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高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各被害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于2020年2月16日退回南京市公安局高某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于同年3月1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2月1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杨某某因各类琐事,分别与武某甲等人发生口角或争执,先后4次对武某甲等人实施殴打,具体事实如下:
1.2016年11月12日上午,在高某区武家嘴村武某甲承包的鱼塘附近的工地上,因被害人武某甲阻拦工程施工,被告人杨某某为泄愤,徒手或持铁锹对武某甲实施殴打,致其头面部、左下肢等多处受伤。后,被告人杨某某与武某甲达成调解。
2.2017年4月4日20时许,在高某区福克斯广场五楼伊藤家日本料理店外,被告人杨某某的朋友王某某酒后滋事,与该店老板被害人李某某等人发生口角。被告人杨某某遂与王某某共同对李某某实施殴打。后,被告人杨某某、王某某与李某某达成调解。
3.2017年10月6日23时许,在高某区武家嘴信用合作社门口,被告人杨某某因琐事与他人共同对被害人武某乙实施殴打,致武某乙鼻出血及左耳鼓膜穿孔。经鉴定,武某乙的伤势已构成轻微伤。后,被告人杨某某因此事被南京市公安局高某分局行政拘留8日。
4.2018年7月8日晚,被告人杨某某与他人在明心KTV“九五至尊”包间唱歌。期间,被告人杨某某酒后无故将该包间内负责点歌的被害人徐某某,拖拽至包间外通道上实施殴打。后,被告人杨某某与徐某某达成调解。
2019年10月4日,被告人杨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工作单、调解协议、被告人杨某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2.证人陈某甲、陈某乙等人的证人证言;
3.被害人武某甲、李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高某分局出具的法医学鉴定书;
6.南京市公安局高某分局调取的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陈银燕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高某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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