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一部刑诉〔2020〕393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1197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江苏省丰县**镇**庄**号。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4月4日被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于2019年冬,在江苏省丰县**镇**村东北角自家麦地内,非法种植罂粟,2020年4月1日,被丰县公安局查获。经清点,被告人杨某某种植罂粟共计2450株。经鉴定,被告人杨某某所种植的植物为罂粟。
被告人杨某某于2020年4月4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丰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信息等书证;
2.被告人杨某某供述与辩解;
3.江苏省中国科学植物研究所出具的植物材料鉴定报告;
4.丰县公安局制作的清点笔录;
5.丰县公安局制作的视听资料说明书及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非法种植罂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潇雨
检察官助理:牛明月
2020年6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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