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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32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4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43********,汉族,农民,小学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住河南省兰考县******组,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于2020年4月1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日10时许,兰考县公安局南彰派出所民警走访时,发现被告人杨某某在其家中种植罂粟幼苗,后经铲除并清点共计510株。被告人杨某某被口头传唤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信息、案件来源及侦破报告、受案登记表、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指认照片、扣押清单;2.证人张某某证言证实杨某某家种植罂粟后被民警发现铲除的事实;3.被告人杨某某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4.勘验笔录;5.鉴定报告证实杨某某非法种植的为罂粟。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犯罪时已年满七十五周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考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彩霞 刘永峰

2020年6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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