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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17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 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58********,汉族,小学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蔡县**乡**村委**庄,现住河南省新蔡县**乡**村委**庄。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于2020年3月23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新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17时许,新蔡县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杨某某位于河南省新蔡县**乡**村委**庄的自家菜地中查获大量罂粟。经新蔡县公安局民警现场铲除并清点,被告人杨某某种植的罂粟共计820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铲除罂粟照片;

2.书证: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扣押物品清单等;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新蔡县农业农村局鉴定报告 ;

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国家毒品原植物种植管制法规,私自种植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伟

2020年6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于新蔡县**乡**村委**庄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肆拾贰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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