尉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尉检一部刑诉〔2020〕310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性,194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31949********,汉族,文盲或半文盲,务农,住河南省尉某某**乡**村。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尉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尉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4日14时左右,在河南省尉某某**乡**村,巡逻民警发现被告人杨某某家门口种植有罂粟苗,经当场铲除清点后共计1116棵。经鉴定,被告人杨某某种植的全部是罂粟科罂粟属罂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的身份、年龄及无犯罪前科情况;扣押清单证实扣押物品情况;尉某某公安局出具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杨某某到案情况;尉某某公安局庄头派出所出具铲除经过证实现场铲除被告人所种植毒品原植物的情况;照片二张证实铲除罂粟苗的情况;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杨某某种植罂粟苗及现场清除罂粟苗的情况;3.被告人供述实其非法种植罂粟的情况;4.商丘师范学院生物与食品学院出具鉴定报告书证明杨某某种植的系罂粟科罂粟属罂粟;5. 执法录像证明铲除及清点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非法种植罂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无前科,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管制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尉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永安
2020年6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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