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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寻检一部刑诉〔2020〕184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4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311945********,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县,住寻甸县**镇**村委**村**号,无前科。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经寻甸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15日被寻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14日上午10时许,寻甸县公安局柯渡派出所民警在寻甸县**镇**村委**村开展疫情防控工作时,发现被告人杨某某在自家菜地里种植有疑似罂粟毒品原植物。据调查,杨某某交代地里的罂粟是自己所种,听讲罂粟可以治疗咳嗽,自己想种植了药用。公安机关查获时,罂粟苗已生长至20-30厘米高,部分呈开花状。经现场检查、铲除后清点,疑似罂粟毒品原植物共计707株。经取样20株送寻甸县农业局检验,认定为植物界、被子植物门、双生叶植物纲、罂粟目、罂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检验报告书,现场检查、清点、取样笔录等证据。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非法种植罂粟707株,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金蕊

2020年5月21日

附:1、被告人杨某某现居家候审,联系电话:1820672**** 

2、公安机关侦查卷宗壹册,电子卷宗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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