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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樟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樟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樟检刑检刑诉〔2020〕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96 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3199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樟树市,住樟树市**街道**村**组。因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5月13日被樟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樟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8日19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樟树市大桥街道湾里村委附近的赣江河堤旁水域用电瓶电黄鳝,看到一个废弃的地笼,被告人杨某某发现该地笼中有黄鳝和一只蛙类,于是他将黄鳝和蛙全部倒进了自己装黄鳝的红色塑料水桶里面。当晚23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准备收拾打鱼工具回家时,被樟树市公安局民警抓获。经宜春市林业局野生动植物管理站鉴定,该蛙类是虎纹蛙,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非法猎捕的一只虎纹蛙被民警放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提取笔录;2、书证:情况说明;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宜春市野生动物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指认照片、案发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虎纹蛙一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樟树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卫星

检察官助理:黄俊辉

2020年6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 证据材料和诉讼文书卷共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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