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禄检一部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81970********,苗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住禄劝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经禄劝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0日被禄劝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其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份,被告人杨某某在**镇**村委会**村“杨梅山”的山林内徒手猎捕三只疑似白腹锦鸡后饲养在家中,直至2020年3月26日被禄劝森林公安局民警在其家中当场查获。经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三只疑似白腹锦鸡为鸡形目雉科锦鸡属白腹锦鸡,是国家II级保护动物,经济价值为1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正侧面照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张某乙的证言;4.鉴定意见: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杨某某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郭蕊
2020年8月11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电话号码:182135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律师证复印件一份。
4.随案移送起诉书一式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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