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19〕188号
被告人杨某某,绰号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30241966********,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龙陵县人,务农,住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镇**村委**组**号。2019年7月5日因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龙陵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陵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的一天,被告人杨某某在家其位于龙陵县**镇**村**组下寨江边的芒果地,使用狗驱赶来吃芒果的猴子,将狗咬伤的1只幼猴子带回家中包扎后并饲养。2019年4月21日,民警在杨某某家大门外内查获其猎捕并饲养的猴子1只。经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1只猴子属猕猴Macacamulatta,为国家Ⅱ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扣押、提取、辨认等笔录;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猕猴1只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磊
检察员:尤娟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侦查卷宗一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随案物品另列清单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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