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起 诉 书
琼检一分一刑诉〔2020〕Z14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5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海南省定安县,户籍所在地定安县公安局龙河派出所,现住定安县**镇**村委会**村**队。因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屯昌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7月17日被屯昌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屯昌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屯昌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7月21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案由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受理后,已于同年7月2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 年3 月2 日21 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定安县**镇**村委会**村**队其自家槟榔园房前抓获一条蟒蛇,并装进铁笼饲养至案发。案发后,查获的蟒蛇已被放生。经鉴定,杨某某所猎捕的动物物种属于蛇目(SERPENTES)蟒科(Pythonidae)蟒(Python molurus),属于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I级重点保护物种。
2020年4月21日,被告人杨某某到屯昌县森林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蟒蛇1条、铁笼1个(照片);
2. 书证:常住人口登记表、无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蟒蛇放生说明等;
3. 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黎某某的证言;
4.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6. 勘验、辨认、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非法猎捕国家I级保护动物1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筱帆
2020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131360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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