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祁连山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祁林检一部刑检刑诉〔2020〕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61978********,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住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镇**村**组**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2020年4月22日被甘肃省森林公安局祁连山分局(以下简称祁连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2日经祁连山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祁连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祁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4月份,被告人杨某某与周某某、袁某某(二人另案处理)从四川省南江县来到甘肃省肃南县,三人携带逆变器(电猫)、发电机等工具进入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隆畅河自然保护站辖区老虎沟管护站布设电网猎捕马麝,共猎捕杀害马麝7只、蓝马鸡1只,取得麝香香囊6个。回四川后将麝香香囊以6万余元的价格出售给吴某某(另案处理),所得价款三人平分。
2、2018年5月,被告人杨某某与周某某和杨某甲、杨某乙(二人另案处理)在周某某家中商量,到甘肃省肃南县猎捕马麝割取麝香香囊卖钱。之后四人驾车到甘肃省肃南县,四人携带逆变器、电瓶、太阳能电板、铁丝等工具,进入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隆畅河自然保护站辖区天桥湾九洞沟一带,布设电网约600米夜间通电猎捕马麝。在猎捕两天后未捕到马麝,周某某与杨某甲因猎捕马麝意见不合,双方发生争吵,四人将猎捕马麝用的电猫、电瓶、太阳能电板拆除,布设的电网未拆除。杨某某、杨某甲、杨某乙返回四川老家,周某某留在张掖未一同返回。此次四人未猎捕到任何野生动物。
3、2018年6月,被告人杨某某与周某某、袁某某携带电瓶、逆变器、太阳能电板、铁丝等工具,进入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隆畅河自然保护站辖区东流沟黄草沟门一带,布设电网猎杀马麝7只。三人回四川后将麝香香囊以9万元左右的价格出售给黄某某(已死亡),所得价款三人平分。
4、2019年6月,被告人杨某某和周某某携带电瓶、太阳能板、逆变器、铁丝等捕猎工具,进入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隆畅河自然保护站东流沟,先后在大石案板一带、双岔子一带布设电网猎杀马麝16只、马鹿2只、赤狐2只。2019年8月杨某某、周某某,经刘某某介绍(另案处理)将猎杀马麝取得麝香香囊出售给杨某丙、李某某(2人另案处理),获利16.8万元二人平分。
5、2019年9月至10月初,被告人杨某某与吴某某、张某某(二人已判刑)携带电瓶、逆变器、太阳能板等工具,进入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隆畅河自然保护站辖区天桥湾双岔子一带猎杀马麝2只。
以上猎杀的野生动物经司法鉴定:马麝被列为国家I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马鹿、蓝马鸡被列为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赤狐被列为国家“三有”野生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马麝、马鹿、赤狐、蓝马鸡的死体、骨头、毛发、作案工具、生活用品照片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提取物证登记表、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祁连山保护区管理局说明等;3、鉴定意见书;4、现场勘查笔录、平面图及照片;5、指认笔录、照片;6、证人证言;7、被告人杨某某及另案处理周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以出卖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2017年4月至2019年10月,五次(一次未遂)进入甘肃省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国家I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马麝32只、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马鹿2只、蓝马鸡1只、“三有野生动物”赤狐2只,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祁连山林区法院
检 察 官:伍 浩
检察官助理:张立新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临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5册和其他证据材料1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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