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温检七部刑诉〔2020〕208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61984********,苗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住贵州省望谟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9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8日中午,被告人杨某甲来到温岭市横峰街道***村***山上,以事先购买的一只画眉鸟的叫声吸引其他画眉鸟,后张网猎得一只画眉鸟。经鉴定,被捕的鸟类为画眉,属雀形目鹟科画眉亚科画眉,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被告人杨某甲狩猎地点属禁猎区,狩猎时间属禁猎期。
被告人杨某甲于2020年4月8日在温岭市横峰街道***村***山上被温岭市公安局横峰派出所民警抓获。被告人杨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涉案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网一张、鸟笼一个;2.书证:人口信息、扣押清单及照片、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侦查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证人杨某乙的证言、情况说明;4、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扣押笔录、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从宽处罚。被告人杨某甲到案后,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岭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戴安娜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被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181******41)。
2、网壹张、鸟笼壹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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