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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非法狩猎案)_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渑检一部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8261962********,汉族,高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孟州市********。因涉嫌非法狩猎于2019年11月15日被渑池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狩猎犯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渑池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渑池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份,被告人杨某某伙同郝某某(另案处理)、张某某(另案处理)两次到渑池县黄河丹峡神仙峡,使用猎狗围捕野猪,均无猎获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甲的证言;3.同案犯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郝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自愿,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渑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娜娜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孟州市********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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