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红某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林检一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21196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出生地:吉林省白山市抚松县,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靖宇县**镇**街,现住吉林省靖宇县**镇**村**屯,因涉嫌非法狩猎,经吉林省森林公安局红某森林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5日被吉林省森林公安局红某森林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森林公安局红某森林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末,被告人杨某某为食用野生动物,携带铁锹、铁镐等工具,私自进入吉林省红某林业局批洲林场施业区33林班禁猎区内,在一獾子洞口处,采用火攻烟熏方式猎捕亚洲狗獾一只,将其致死带回家中。经吉林森证司法鉴定所鉴定属于国家级保护的三有野生动物,獾子肉一部分被其食用,剩余部分被其存放在自家仓房缸内,案发后被公安机关收缴。被告人杨某某又于2020年1月10日,携带背包、猎套等工具,私自进入红某林业局批洲林场施业区44林班禁猎区内,欲捕获狍子并投放猎套3个。2020年1月14日,再次进入该禁猎区发现捕获狍子未果,拟另选地点投放猎套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当场在其背包内收缴猎套8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用的猎套、铁锹、铁镐、木棒、刀锯、獾子肉、线手套、背包;
2.书证:常住人口户籍信息等;
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禁猎区、使用禁用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涉嫌非法狩猎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归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红某林区基层法院
检察官:雒宗英
2020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在现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随案移送作案工具猎套11个、铁锹1把、铁镐1把、木棒1个、刀锯1个、线手套1副、背包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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