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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非法狩猎案)_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刑检刑诉〔2020〕22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30197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龙山县,居住地龙山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龙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6日被龙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9月4日经龙山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经龙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5日被龙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龙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上半年,被告人杨某某在网上购买2个捕兽夹,11个电子报警器。2020年7月下旬,杨某某在明知为禁猎期、禁猎区,且未取得狩猎证的情况下,在龙山县**镇**村小地名叫“大岩坳”山林内安放2套捕兽夹及电子报警装置。2020年8月4日12时许,安装的电子报警器报警后,杨某某骑摩托车前往其放捕兽夹的地点狩猎野生动物小麂1只。在捕捉小麂后下山骑摩托车返回时被洗洛镇林业站工作人员黄某某发现示意检查时,杨某某驾驶摩托车逃跑,黄某某将摩托车后装小麂的编织袋扯掉后发现有野生动物黄麂活体1只。杨某某逃回家后主动向森林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罪行。经鉴定,杨某某非法狩猎疑似黄麂1只为国家保护三有野生动物和湖南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小麂,其作案工具2套属于禁猎工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值班记录、接报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黄某某受伤照片、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野生动物的通告、户籍资料、到案情况说明、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牟某某、夏某某、罗某某、黄某某、雷某某、田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禁猎区**期使用禁猎工具非法猎获湖南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小麂1只,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文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居住在龙山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517434****、150800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_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本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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