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22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郧西县,住郧西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郧西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郧西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2日,被告人杨某甲在郧西县六郎乡康家梁村一组河口使用气枪猎捕野生鸟类5只,经鉴定被告人杨某甲猎捕的5只野生鸟分别为雉鸡4只、山斑鸠1只,二者均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另查明,郧西县人民政府通告郧西县行政区域均为禁猎区,每年4月1日至10月31日为禁猎期,禁止使用气枪等猎捕工具猎捕陆生野生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警及受、立案材料;2.扣押物品清单、扣押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3.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4.十堰市野生动物和森林植物保护站出具的《鉴定报告》;5.证人杨某乙、胡某某的证言;6.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在疫情防控期间,违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捕猎野生动物,在现行法律规定基础上加重处罚。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可春
2020年5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郧西县**镇**村**组,联系电话153772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散页材料 1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