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慈检七部刑诉〔2020〕19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6221996********,苗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黄平县**镇**村**组,住慈溪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6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慈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6日14时左右,被告人杨某某至慈溪市现代农业开发区管委会产业园区耘湖西路和半掘浦交界口往东500米处,用携带的稻草杆、粘网等工具在草丛里设置成一个非法猎捕装置,采用手机播放已录制的鸟叫声诱捕的方式,捕得鸟类动物11只。经福建闽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11只鸟类动物,均属于雀形目(PASSERIFORMES)鹟科(Muscicapidae)画眉亚科(Timaliinae)棕翅缘鸦雀(异名:棕头鸦雀)(Paradoxornis webbianus)。棕翅缘鸦雀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核定价值共计人民币3 300元。
到案后,被告人杨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涉案11只鸟类动物均已被放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木质黄色鸟笼1个、网袋子1只、手机1部、网兜1副、稻草杆2根;
2.书证: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慈溪市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和禁猎工具、方法的通告、情况说明、关于杨某某非法猎捕案件涉案鸟类放飞及鉴定情况说明、人口信息;
3.证人方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福建闽林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清点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方法狩猎,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焕庭
2020年8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在慈溪市**镇**村**号住处候审(联系电话:1596848***)。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三份。
4.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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