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敦检一部刑诉〔2020〕29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231970********,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地吉林省敦化市,现住在吉林省敦化市。因涉嫌非法狩猎罪,吉林省黄泥河森林公安局于2020年3月5日对被告人杨某某立案侦查。同年3月6日,吉林省黄泥河森林公安局以该案件不属于其管辖,将该案件移送给敦化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同日,敦化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对被告人杨某某立案侦查,同日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因涉嫌非法狩猎罪,敦化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8月14日对被告人杨某某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本案由敦化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9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2020年2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在敦化市**镇湖**屯东南山,使用禁猎工具鱼线套、钢丝套猎捕袍子2只、野鸡2只,并将捕获猎物带回家中,用刀具分割后使用,剩余野生动肉块放在自家冰箱中。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决定》、《吉林省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实施办法》、案件管辖的说明、前科劣迹违法情况说明、调取判决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书证;
(二)证人杨某甲的证言;
(三)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四)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检测中心鉴定意见书和敦化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五)现场勘验笔录;
(六)破案经过和抓获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内,使用禁猎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故对被告人杨某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予以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敦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广有
(院印)
2020年1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在敦化市**镇湖**屯家中
2.案卷材料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有关涉案款物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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