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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非法狩猎案)(公开版)_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二部刑诉〔2020〕Z16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4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11940********,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吴川市,住吴川市******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0日早上10时,被告人杨某某在在未取得狩猎许可的情况下,在吴川市****区海边处使用捕鸟网捕猎野生雀鸟。公安机关接到警报后到现场查处,扣押了杨某某持有的捕鸟网2张、野生鸟类41只、扩音器1个、喇叭2个、诱鸟机1部和电池1个。

经湛江野生动物鉴定中心对杨某某捕猎来的41只野生雀鸟进行鉴定,该涉案鸟类为白头鹎,系“三有”保护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禁猎区的禁猎期内使用禁用方法捕猎三有保护动物41只,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事实、罪名没有异议,自愿表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川市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官:梁水洲

检察官助理:李均

(院印)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碟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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