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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非法狩猎、非法持有枪支案)(公开版)_云南省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漾检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21974********,傈僳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漾濞彝族自治县,住漾濞彝族自治县**镇**村委**组**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4月9日被漾濞彝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狩猎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漾濞彝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初,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在大理市下关镇购买射钉枪一支、无缝钢管一根、射钉弹一盒,后其将射钉枪和无缝钢管焊接在一起,组装成一支疑似枪支。2020年4月8日晚22时许,犯罪嫌疑人杨某某携带该疑似枪支,到漾濞彝族自治县**镇高发村委会杨家村民小组(小地名:****)自家自留山内,用该疑似枪支猎捕、杀害两只疑似野生豪猪,杨某某将两只疑似野生豪猪装入随身携带的背包内,在返回家中的过程中被漾濞彝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民警查获。2020年4月9日,民警根据杨某某的供述,在杨某某户家中厨房内又查获疑似射钉枪一支。经鉴定,2020年4月8日当场查获杨某某所持有的一支疑似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枪,属于枪支;4月9日在杨某某家中查获的一支疑似枪支,不能确定是否为枪支;杨某某用枪所猎捕的两只疑似野生豪猪,物种为啮齿目豪猪科豪猪,为国家保护的有益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三有动物),经济价值为人民币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枪支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3.证人杨云吉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一支;杨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杨某某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曼

2020年8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联系电话1340496****、1336872****(被告人侄子);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_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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