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五部刑诉〔2020〕Z283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1198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原系东莞市****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区,住**镇**村**巷**号。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杨某某在未经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于2019年11月中旬通过淘宝网以1493.79元的价格购买了2只和尚鹦鹉,并饲养于其位于东莞市**镇**路**路**街**号**房的住处。2020年5月13日10时许,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在杨某某的住处抓获杨,当场缴获2只和尚鹦鹉。经鉴定,涉案和尚鹦鹉为鸟纲鹦形目鹦鹉科绿颊锥尾鹦鹉,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Π,依法被核准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无视国法,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锐
2020年8月25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1********;保证人杨某甲,联系电话136********。
2.侦查卷二册(光盘一张)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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