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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_宁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宁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公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61979********,汉族,中专文化,家住宁强县**街道办事处**路**号,无业。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宁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宁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被告人杨某某在非洲承包工程时,认识了同在非洲务工的广西人陈某某,后两人相互添加为微信好友。2019年10月份杨某某在陈某某微信朋友圈看见陈某某发布的有关象牙制工艺品的信息,2019年10月23日杨某某通过微信与陈某某联系,以2400元的价格购买象牙手镯一只,因陈某某当时人在非洲,便安排他人从广东省邮寄至宁强,杨某某收到象牙手镯后将该手镯藏匿于家中,后被宁强县公安局查获。经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手镯制品系长鼻目、象科、象属的象牙制品,价值2416.69元,该象牙制品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附录一》物种制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5.被告人的供述;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强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宗华

2020年5月18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被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宁强县**街道办事处**路**号;

2.案卷材料2册,光盘1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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