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一部刑诉〔2020〕42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12199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昆明市五华区,住昆明市五华区**村**号。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昆明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8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杨某某于2019年向他人购买了大紫胸鹦鹉一只、与他人交换了太阳锥尾鹦鹉一只。后其在微信群里发布出售鹦鹉的消息,于2019年9月29日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主动上交了涉案鹦鹉2只。经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认定涉案的编号1疑似鹦鹉为大紫胸鹦鹉,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编号2疑似鹦鹉为太阳锥尾鹦鹉,属于CITES(《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二级保护动物;总经济价值人民币20000元。
被告人到案后对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鹦鹉2只等;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5.鉴定意见: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物证辨认笔录;7.电子数据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价值人民币20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已经着手实施出售行为,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既遂,系犯罪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自动投案并在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星月
2020年8月20日
附:1、被告人杨某某现居家中候审,电话1821464****;
2、本案侦查卷宗一册,光盘二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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