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渭临检公诉刑诉〔2019〕498号
被告人杨**,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市**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5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渭区看守所。
本案由渭南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7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至2015年之间,被告人杨**为泡制药酒,在贵州省遵义市他人手中非法购买蟒蛇两只。2019年5月1日杨**驾驶车辆携带两只蟒蛇及两只绿鬣蜥及泡制的药酒来到临渭区**集市售卖药酒,并将野生动物尸体摆放在摊位。现场群众举报后,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陕西省动物研究所鉴定:两只蟒蛇系缅甸蟒,保护级别为 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两只绿鬣蜥蜴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野生动物尸体现场照片、遵义市林业局证明、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杨*全、李**、孙**的证言;3.被告人杨**的供述与辩解;4.提取笔录及扣押清单;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建盈
(院印)
2019年10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临渭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及电子光盘一张。
3.起诉书8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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