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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_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翔检刑事检察部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1196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临沧市临翔区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乡**号,捕前住临沧市临翔区**花园小区**栋**室。2019年6月14日因涉嫌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被临沧市自然资源公安局(现更名为临沧市森林公安局、下同)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经云南省临沧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临沧市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沧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云南省临沧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云南省临沧市人民检察院于同年11月1日交由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2019年11月25日、2020年1月21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因本案重大、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自2020年3月21日起至4月4日止)。

经依法审查查明:

1.非法运输事实。

2019年6月13日17时45分,临沧市森林公安局民警接工作线索在临沧市镇康县南伞镇前往耿马县孟定镇方向南班线45KM+200M处抓获被告人杨某某,并在其驾驶的云******白色丰田越野车查获疑似水獭1只、疑似穿山甲2只、疑似穿山甲甲片6袋(重量2.089千克)、疑似象皮5块(重量1.519千克)、疑似豪猪刺3根、疑似风干豪猪胃6个、疑似豹子腿骨1只、疑似野猪牙项链6串、疑似马鹿血液1瓶、疑似熊油1瓶、疑似动物肉干2袋等物品,上述物品由境外人员“石某某”从境外运到镇康县**镇交由杨某某。

经鉴定:查获的1只水獭的完整死体,是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价值为4000元;2只穿山甲的完整死体,是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2只穿山甲完整死体的价值为80000元;穿山甲甲片,重量2.089千克,是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穿山甲甲片重量2.089千克的价值为89465元;5块干象皮,重量1.519千克,是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物种,价值为7595元;豪猪的棘刺3根,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豪猪棘刺3根的价值为10元。其余物品因为鉴材不齐全、特征不明显、没有分子鉴定设备等,不能确定是野生动物制品,无法计算其价值。

2.非法收购事实。

2019年6月14日10时许,临沧市森林公安局民警对被告人杨某某的妹妹杨某甲位于临沧市临翔区**街道办事处**村委会**组**号家进行搜查,当场从杨某甲家冰柜搜查出疑似熊掌3只、疑似蜂猴3只、疑似斑林狸3只、疑似山驴1只含不完整部分、疑似麂子1只含不完整部分、动物腿1段、动物肝脏1袋等物品。现查明,查获的野生动物系杨某某多次跟肖某某(另案处理)等人购买,并在其经营的饭店内加工经营出售。后被告人杨某某将剩余的野生动物拿到其妹妹杨某甲家中进行冰冻储存。

经鉴定:查获的3只熊掌,鉴定为黑熊掌,是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3只黑熊掌的价值为12000元;3只蜂猴的完整死体,是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3只蜂猴完整死体的价值为60000元;3只斑林狸的完整死体,是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3只斑林狸完整死体的价值为18000元;山驴包括1个头、1段腿脚蹄和1只脚蹄。鉴定动物为鬣羚,是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鬣羚的1个头、1段腿脚蹄和1只脚蹄的价值为15000元;1只赤麂基本完整死体、1段赤麂死体包括头、脖、胸和1对前肢。一部分赤麂死体包括头、半个胸和1只前肢,1个赤麂头。经鉴定为赤麂,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总的价值为5700元。其余动物腿1段、动物肝脏1袋等因为鉴材不齐全、特征不明显、没有分子鉴定设备等,不能确定是野生动物制品,无法计算其价值。

3.非法出售事实。

2019年3月24日、26日,被告人杨某某先后在临沧市临翔区**街道**村“**居”饭店,通过微信转账等方式,以人民币30000元、20000元的价格向吴某某(已判刑)分别出售疑似虎牙2枚,疑似熊胆1个、疑似犀牛角1块等野生动物制品。2019年8月13日7时许,公安民警在临沧市临翔区**城**附**号抓获吴某某,并当场查获疑似虎牙制品、疑似犀牛角等野生动物制品。经鉴定,疑似熊胆为犬或狼,未列入保护级别;疑似犀牛角为白犀、重30.50克,属《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Ⅰ)物种,价值7625元;疑似虎牙为狮牙2颗,属《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Ⅱ)物种,价值7500元,总经济价值为1512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物证;2.户口证明、查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证人刘某某、肖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至十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建宏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押于临沧临翔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公安卷柒册、散卷壹册、证人名单壹份、作案车辆壹辆;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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