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绵游检一部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生于1973年**月**日,身份证号码:5107021973********,绵阳市涪城区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绵阳市游仙区**街**号**小区**幢**单元**楼**号,因涉嫌犯有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绵阳市游仙区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绵阳市游仙区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杨某某自2008年开始经营鸟店,2010年其将鸟店迁于绵阳市游仙区**宠物市场,取名“**鸟店”,平时饲养并出售各类观赏鸟。2020年3月20日,绵阳市游仙区森林公安局在日常工作巡查过程中,在杨某某鸟店所经营出售的鸟类中发现有疑似费氏牡丹鹦鹉6只,后将上述鸟类进行扣押并送检。经司法鉴定,绵阳市游仙区森林公安局送检检材为费氏牡丹鹦鹉(Agapornisfischeri)6只,属鸟纲鹦形目鹦鹉科牡丹鹦鹉属动物,原产于非洲,该物种目前仍然列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中,价值共计人民币30000元。同年4月3日,杨某某经办案机关电话通知到案,经查,上述费氏牡丹鹦鹉系杨某某于2019年4月24日从成都市青羊鸟市处购买用于出售,杨某某无繁殖驯养、经营野生动物的相关批准手续。杨某某到案后,揭发他人犯罪事实并查证属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一款,被告人杨某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并查证属实,系立功,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被告人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文婷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已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二册及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