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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一部刑诉〔2020〕102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02199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住宜宾市翠屏区**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经云南省昆明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初,被告人杨某某在户外捡到一只“小太阳”鹦鹉带回家驯养。2018年10月,杨某某以600元价格从网上购买了另一只“小太阳”鹦鹉,并将两只鹦鹉驯养在本市官渡区矣六街道观云海小区其住处。2019年7月,杨某某在网上发布消息出售以上两只鹦鹉被举报到昆明市森林公安局。2019年7月24日,经民警电话通知,杨某某将两只鹦鹉交给昆明市森林公安局刑侦大队。经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的两只“小太阳”鹦鹉为鹦形目鹦鹉科绿颊锥尾鹦鹉,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经济价值人民币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小太阳”2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旭照

2020年9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杨某某联系电话1808745****)。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内附光盘三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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